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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46 更新时间:2014-04-21 10:28:05

  二ΟΟ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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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 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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